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2)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4)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
第七条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一)凭证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刻制。收回的《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
第三条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
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