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8周岁,
2、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且在县城租(居)住。
3、在务工所在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不是本地但有暂住证的,也可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