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带齐申请材料直接到陆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无需预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直接到陆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