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注: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提供
预留印鉴卡
一式两份
注:此材料为《预留印鉴卡》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提供,预留印鉴卡》正面加盖变更后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印鉴。
其他材料
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注:此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提供。另还需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2、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3、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