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办理条件经营场地
首先,办理营业执照,若决定使用名称,名称上报给相关单位后,审核成功后方能使用该名称;其次,有了名称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场所,进行办理时就需要提供必要的房产证复印件,若不是自己的房屋,还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当然,最不能忘记的就是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二、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
(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地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合伙协议可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