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59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原件。
1.委托书收原件;2.身份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在申请表中填写。
房产证、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提供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