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技术评审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一、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补正1.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三、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一、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补正1.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三、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通过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形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
(1)审核评审组返回的材料齐全;(2)审核《评审报告》等文书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3)“评审组意见”、“评审结论”等表述清晰、准确,签字、盖章齐全;(4)采用的检验检测标准正确、现行有效;(5)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规范;(6)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完整、合理,并包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5.23-4.5.26要求的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刑事技术机构等特殊事项还应符合特殊事项的要求;(7)原始记录是否做到清晰、准确,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应包括影响检验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8)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9)设施和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10)检验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11)所有的检验检测数据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12)所有的检验检测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检测工作;(13)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等证明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确定检验检测能力时应注意如下问题:检验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依据;(14)临时借用设备的项目不能作为检验检测能力;(15)检验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项目;(16)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验检测设备或检验检测设备配置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处理;(17)同一检验检测项目中只有部分满足标准要求的,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18)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19)评审报告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规范填写。(20)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是否提出整改要求;(21)整改完成时间是否满足要求(3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不予通过。
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