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订前都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其上级法院则为较一审法院高两级的法院(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即一审判决后无人上诉,此时若申请再审只能向一审法院的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修订后,特殊案件可以由原审法院再审,这里的原审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