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签发。
2、对于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3、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护照损毁、在有效期内遗失可申请护照补发。
办理材料
损坏:本人有效身份证、损坏的原护照。
遗失:
1.境内遗失的:本人有效的身份证。
2.境外遗失的:①本人有效身份证②旅行证等其他入境证件前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