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展期基本条件: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按规定进行年检;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我行收贷收息,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4.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配合贷款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未评级客户比照相应信用等级办理);
6.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
7.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信用贷款展期时,借款人需符合总行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须提供经贷款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后方可办理。
借款人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的,不适用上述第5款的规定。
贷款展期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可以办理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或项目(含房地产项目)评审测算期限;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
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4.经贷款行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5.其他经国家政策允许或总行认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