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涂县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我县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目前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为405元,农村320元)。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申报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四)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廉租住房补贴;
9、丧葬费;
10、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
14、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15、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16、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17、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8、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委托所在村(居)委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调查、审核、审批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即可享受我县城乡低保待遇,给予差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