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非法活动”具体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犯罪、赌博犯罪、毒品犯罪,也包括用于进行违反工商、海关、税收等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挪用公款进行无照经营、嫖娼。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体现了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实际上,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及挪用公款时间长短上。
因而并 非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挪用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很小,如挪用几百元或者上千元,虽然是用于赌博或者行贿等非法活动,但其挪用行为就可能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在实际认定和处理时,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也要适当考虑挪用的数额。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