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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