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三、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交原件。
加盖企业公章
校验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交复印件5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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