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受理事项: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性质的认定
受理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受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报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事程序和时限:
(1)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之诉权。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签收后予以寄回。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