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1)投资管理过程的民主化是公众宪法权利的要求,也是科学决策的保障。民主即是公众的事务(通过一定途径)由公众做主。我们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并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一切事务的民主权利,这一点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表述。政府投资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没有必要的民主程序,让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者准确表达出自己的需求愿望,既无法直接了解公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也无法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资金支出管理中体现公众的民主权利。民主化管理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民主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给管理带来更多的科学因素,使科学更好地为管理服务。
管理者可能的经济人行为也从另一个方面对管理过程的民主化提出了要求。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用经济人范式来解释投资管理部门的所有决策失误行为,但个别人和大多数人有的时候表现出来的经济人行为,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探讨政府投资管理模式时,完全应该考虑到可能的经济人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蚀,从体制上确保公共资源不会用于管理部门和管理者追求个人效用。政府投资管理中发挥民主,可以更好地使公众参与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中来,尽量减少管理者可能的经济人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蚀。
追求管理过程的民主可能会与管理效率发生一定冲突,但并不能因此而牺牲必要的民主。原因是,民主和效率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概念。作为写进宪法的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民主针对的是公民在政治层面上的发展与完善问题;而效率则是行政和经济层面的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体制,和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管理体制的东方大国来说,投资管理工作中发挥民主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宪法和其它法规所规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力的落实,更能促使相关管理部门科学决策、规范行政。
(2)崇尚科学精神可为投资管理民主化提供客观依据,更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率的需要。科学精神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基本态度,也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中的一种修正错误的机制。投资管理过程中崇尚科学,可以为管理的民主化提供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客观依据,也可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成本,提高管理质量,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效能。
管理过程的科学化要求投资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编制,不同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的相互衔接,以及基于统一、协调和效能目标而采取的管理程序,都应考虑到我国公共行政体制的发展阶段和特点来科学设定。同时要求规划、计划、项目决策与实施标准、监督与究责规则等,都应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规范和依据。
人类对自然、对自身、对社会的认识总是一个渐进的和永无止境的过程,为了不断纠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与客观规律的偏差,对管理结果的检验就成为改进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对投资效果的科学评估成为一项检验投资管理水平和有针对性改进投资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