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失效的情形包括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等。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更换手续。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原持有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自行失效。
1.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支付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2.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3.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户管理,且必须全额缴存至符合要求的备付金银行中。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切实落实客户实名制规定,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支付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可疑交易或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