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省宿迁市国家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219.72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误工费:天数*219.72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误工费:天数*219.72元;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3)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