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芜湖残疾人低保怎么办理
1、镇(街道)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2、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县区民政部门可派员参加。民主评议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五)签字确认。镇(街道)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街道)。
对民主评议(听证)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镇(街道)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鼓励实行县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审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村(居)委会应按规定将城乡低保情况向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报告,接受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5、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由本级审核审批机构组织调查复核,形成调查复核材料逐级上报,以县区民政部门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6、县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及所有材料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经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二、办理条件
1、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市区内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在居住地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其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在同一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申请。
4、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5、符合条件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