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人,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必要时候可以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因此,勘验人员是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侦察人员、具有专门知识的被公安机关聘请的人员,包括刑事技术人员、法医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勘验物证或现场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之下进行的取证或固定证据的行为。勘验人可以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专职的勘验人,也可以是审判庭成员,还可以是在特殊技术领域内聘请的其他成员,勘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勘验人有关的案件情况,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
2、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权利;
3、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可以请求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勘验费用;
4、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