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二、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三、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3〕40号文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qqzwfw.tj.gov.cn/)
五、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