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1、提出申请
2、当场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办结
1.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 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表
3. 人才或投资证明
4.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
5. 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在国外有效的定居证件
6. 稳定生活保障承诺书
申请条件包括:
1、华侨申请回国来天津市定居,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出国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2)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后迁入外地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再出国的华侨;
(3)在国外出生并且配偶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
(4)按照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引进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5)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引进的华侨高层次专业人士,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6)在我市直接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2、华侨申请回国来津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
3、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4、有稳定生活保障。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1、《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津侨办〔2016〕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
3、《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