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7.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
原件,原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投资者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签署
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
原件
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