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居民)和定居国外,回国后暂住南宁市的中国公民,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均可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游签注(G字签注)或团队签注(L字签注)。
三、受理部门
1、户籍属南宁市区的居民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户籍属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的居民到各县公安局。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护照,在南宁市暂住的,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暂住的,分别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申请方式
1、申请人须亲自到受理机关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2、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申请人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五、申请资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一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供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并提交广西区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申请人须到广西区内具有出入境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照,照相馆名单请登录http://www.nncrj.gov.cn/article/2012/07/81.html查询,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3、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注: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对于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要求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的应提交本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或由监护人代办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向所属单位查询),按干部管理权限或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单位证明可以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表格背面的"单位意见"一栏中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按申请表的规定要求另行文出具。
注:属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提交市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在职干部申请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申请须提交单位党委(党组)批件;副省级以上在职干部须提交中央组织部批件;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属国资委管理的干部,须提交国资委批件;其他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批件。
现役军人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并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8、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该证。
9、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提交的材料和复印件均使用A4纸。
六、审批时限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十五个工作日。
2、再次申请签注:十个工作日。
注: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补齐之日起计算审批时限;需要函调或调查的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取证日的计算方法: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