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积金账户:
1、单位启封封存
启封:被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工续缴或达到提取条件时,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再就业后,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单位的,单位经办人填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2、单位转移
转移条件:
(1)本辖区范围内职工工作单位之间正常调动的;
(2)单位合并或分立的;
(3)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办理材料: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和《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3、单位开户登记
开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办理开户缴存登记手续。
开户材料: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1)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3)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缴存委托扣款
办理条件: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材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新开户明细表。
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5、单位销户
销户条件: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
销户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6、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变更条件: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新银行账号给公积金中心报备。
7、单位合并
合并条件: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
合并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