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3)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地点
兴宁市谢*英培训大楼
三、办理材料
原件一份,申请单位盖公章
内容包括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原件一份,申请单位盖公章)
一式二份,申请单位盖公章。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供业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有验资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机构性质、服务范围等。(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每人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复印件加具本人签名。(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由工商行政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复印件加具本人签名。(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