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且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
二、缴费规定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申报缴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11月。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办理本人当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个人缴费标准由本人在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
2.参保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参保缴费,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申请补缴,年补缴标准由本人在办理补缴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补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申请补缴的,按选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政府代缴费。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本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⑴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⑵《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2.符合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条件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还应持由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办理政府代缴费申请手续。
3.按规定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缴费申请表上填写相应内容。
4.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计算应缴费金额,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情况表。对全额政府代缴费的人员,办妥申报手续后缴费视同到账。
5.参保人员凭《年度缴费情况表于11月底前至指定银行缴费。
四、注意事项
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委托代征银行为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和苏州银行。参保人员未在11月30日前缴纳当年度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申请失效;参保人员可在以后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申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