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茂名市征地补偿标准
1、一类区片区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2、二类区片
补偿标准:耕地:50400/亩;园地;38767元/亩;林地:19067元/亩;养殖水面;52300元/亩;未利用地:15467元/亩。
3、三类区片
补偿标准:耕地:46600/亩;园地;35867元/亩;林地:16800元/亩;养殖水面;48400元/亩;未利用地:14333元/亩。
4、四类区片
补偿标准:耕地:43333/亩;园地;33333元/亩;林地:15067元/亩;养殖水面;45000元/亩;未利用地:13333元/亩。
5、五类区片
补偿标准:耕地:38133/亩;园地;29333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养殖水面;39600元/亩;未利用地:11733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二、相关规定
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征收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发改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收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上述标准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第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属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其他地区,由土地所在地县级政府参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