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人民路23号县政府大院档案楼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人民路23号县政府大院档案楼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东分厅提出申请,下载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档案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档案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的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档案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档案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