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公司地址:**室
公司电话:010-
王某电话:XXXX
被控告人:
戚:男,汉族;地址:**;身份证号码:1x;联系电话:138;
陈:男,**;
易:**;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28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以出资成立公司**公司为由,共同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控告人出资**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运作,由控告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筹措。之后合同还对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约定,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并于2006年4月12日以联营企业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并在当天做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被控告人出资的**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联营公司60%的股价,控告人出资200万占联营40%的股价。董事长由被控告人**担任,控告人的股东**任副董事长,被控告人**任总经理。会后,由被控告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被控告人均一口答应。由此,控告人分别于4月21日电汇10万,4月28日电汇10万,6月9日电汇30万到**公司,在2006年4月22日电汇8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账户,并得到**限公司收款收条。这样,控告人先后共计汇出130万元。
2006年6月24日,在**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赵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2006年8月3日我公司派**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人不见、公司关门;到法定代表人陈某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堵在家里,陈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回到**汇报情况。我公司法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法人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陈回电话定于2006年10月11日开会商定。
2006年10月11日下午在**,由陈某、王祥、赵、朱、文共同商定:**公司退回**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2006年10月22日前将120万元汇到**帐户。
2006年10月23日陈某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有承诺书)给我公司,2006年10月28日之前发出;10月29日陈某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有委托书),实际又想拖延时间;2006年11月4日我公司告之陈某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11月6日早上我公司王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接电话说和**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赵、陈与易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合法的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且各被控告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收受控告方巨额财产后至今无法联系,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秩序,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无法估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及其相关人员法律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此致
**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