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权利:
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
3、审查政府采购商供应资格的权利 ;
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
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 。
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在规定时间内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