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管理秩序。
本罪犯罪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未经许可、未获批准、未得委托擅自生产、交易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第二,超过规定数量生产、买卖军用标志。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大量非法生产或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第二条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仍决意生产或买卖。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炫耀,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