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收费。
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
第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4、《关于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8]55号)
第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30元;
第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共设三科,分别为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能力(含专业知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教学能力考试收费。收取考试费用后不得再向考生收取面试费、试讲费、证书费等其他收费。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