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那对于共同犯罪中退赃数额是如何认定的呢?
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彻于刑法实施的各个方面。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也当然包含对这一精神的贯彻。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在对共同犯罪中未退赔犯罪人减刑时的考量中,应当对共同犯罪人所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相应的退赃、退赔义务,根据各犯罪人退赃、退赔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占犯罪数额的比例,在减刑时予以考量。同时,当共同退赃、退赔义务履行完毕后,对于超过其责任限额承担的部分,可向其他共同犯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