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赴台团队旅游除外)。
4、其他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须提交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2)就业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60周岁以上老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4)申请补、换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申请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5、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