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港澳居民申请国内驾驶证的身份证件是港澳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或护照;台湾居民的身份证件是台湾身份证,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国人和华侨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居留证件包括居留证、暂住证或《暂住登记表》等,按规定不核发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华侨,应出具暂住地公安机关的《暂住人口登记表》;台湾居民应出具经当地台办审核的《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表》;未在内地暂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无需提交暂住登记证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机动车驾驶因死亡、身体不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