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提交的申请书原件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纸质版;(2)网上提交的,应将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提交;(3)申请书最后应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4)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人签名。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需有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公司公章。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并加盖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内资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内资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对应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