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社会救助权旨在帮助贫困者走出贫困,摆脱生存威胁。故凡有可能导致个人、家庭或群体陷入贫困的事项或事件,都应当被涵盖至社会救助之列。一般而言,社会救助权包括生活救助。急难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触及贫困者生活的各个领域。
生活救助立足于贫困者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当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生活救助的具体展开。生活救助的对象一般呈现出较长时期的贫困状态,而且短期没有摆脱贫困的机会,经过家计调查进行资格确认后,就可以享有相应的生活救助。生活救助除了在满足贫困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外,也有必要根据贫困者的实际需要,适当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其他特殊项目的专项救助服务。
急难救助所针对的是突发情势中的临时性贫困者,例如流浪乞讨人员、患有重病而无力医治者以及临时性失业者等等。请求急难救助者的贫困状态相对较容易判别,其贫困状态通常是由突发的意外事件而引发,经过临时救助就可以使他们摆脱贫困或危难境地。
灾害救助所针对的是群体性临时贫困者,主要是由于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陷于贫困的人群。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可抗性,灾害的发生不仅会导致临时性贫困,而且有可能转化为长期贫困,对受灾人群的因此具有公共应急救助的意义。
此外,社会救助权容量大,涵盖面广,在救助方式上应当具有多样化的网络结构,包括临时救助、定期救助和周期性救助;普通救助、类别救助和专项救助;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