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外地治疗者:
因病需要转外地(限上海、北京)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院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2、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普通门诊者:
临时外出急诊住院治疗,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并因在急诊住院后15个工作日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及医院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临时门急诊治疗,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及医院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临时外出期间,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院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3、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者,3日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及医院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一)参保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中,选择不少于5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在本单位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中选择门诊就医、购药,但在定点药店中购买处方药时,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当年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
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7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350元,超过部分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
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一般为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比例一般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一般5%;在职职工个人承担超过3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超过20%的,须经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可持西湖-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门诊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但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当年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
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7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350元的,超过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和个人分别承担。
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为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比例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
(三)协缴人员可持医保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门诊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但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
(四)个体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门诊就医。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由个人承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
注:目前,市民卡(社保卡)正分批替代西湖医保卡,已领到市民卡(社保卡)的持卡人,其原有西湖医保卡的医保结算功能将被有计划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