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裁员的,裁员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