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后,违反供用电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供电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供电人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供电可靠性须附和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供电的方式、时间、地址和点量等须附和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过或者预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79条)。
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0条)。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依《合同法》第181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