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第十一条:排污者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后,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
二、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三、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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