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条件
2、准备材料
3、网上申报
4、现场确认
5、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国内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核验状态”为“已核验”的,可不提供学历证书。国内学历信息不能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核验的、以及港澳台学历、国外学历须提交学历证书或《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3、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证书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核验状态”为“已核验”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两寸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用,请着正装,无底色要求,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