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业户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2、《合肥市出租汽车更新审批表》;
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复印件;
4、《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及复印件;
5、《行驶证》及复印件;
6、《购车发票》复印件;
7、《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单》;
8、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