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疑似病例在医学观察期内的,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于生物性的致病原于人体外可存活的时间不一,存在人体内的位置、活动方式都有不同,都影响了一个感染症如何传染的过程。为了生存和繁衍,这类病原性的微生物必须具备可传染的性质,每一种传染性的病原通常都有特定的传播方式,例如透过呼吸的路径,某些细菌或病毒可以引起宿主呼吸道表面黏膜层的型态变化,刺激神经反射而引起咳嗽或喷嚏等症状,藉此重回空气等待下一个宿主将其入,但也有部分微生物则是引起消化系统异常,像是腹泻或呕吐,并随着排出物散布在各处。透过这些方式,复制的病原随患者的活动范围可大量散播。
〖空气传染〗
有些病原体在空气中可以自由散布,直径通常为5微米,能够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做长距离的移动,主要藉由呼吸系统感染,有时亦与飞沫传染混称。
〖飞沫传染〗
飞沫传染是许多感染原的主要传播途径,藉由患者咳嗽、打喷嚏、说话时,喷出温暖而潮湿之液滴,病原附着其上,随空气扰动飘散短时间、短距离地在风中漂浮,由下一位宿主因呼吸、张口或偶然碰触到眼睛表面时黏附,造成新的宿主受到感染。例如:细菌性脑膜炎、水痘、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腮腺炎、结核、麻疹、德国麻疹、百日咳等等。由于飞沫质、量均小,难以承载较重之病原,因此寄生虫感染几乎不由此途径传染其它个体。
〖粪口传染〗
常见于发展中国家卫生系统尚未健全、教育倡导不周的情况下,未处理之废水或受病原沾染物,直接排放于环境中,可能污损饮水、食物或碰触口、鼻黏膜之器具,以及如厕后清洁不完全,藉由饮食过程可导致食入者感染,主要病原可为病毒、细菌、寄生虫,如霍乱、A型肝炎、小儿麻痹、轮状病毒、弓型虫感染症,于已开发国家也可能发生。有时,某些生物因体表组织构造不足以保护个体,可能因接触患者之排泄物而受到感染,正常情况下在人类族群中不会发生这种特例。
〖接触传染〗
经由直接碰触而传染的方式称为接触传染,这类疾病除了直接触摸、亲吻患者,也可以透过共享牙刷、毛巾、刮胡刀、餐具、衣物等贴身器材,或是因患者接触后,在环境留下病原达到传播的目的。因此此类传染病较常发生在学校、军队等物品可能不慎共享的场所。例如:真菌感染的香港脚、细菌感染的脓包症、病毒在表皮引起增生的疣,而梅毒的情况特殊,通常是健康个体接触感染者的硬性下疳所致。
性传染疾病包含任何可以藉由性行为传染的疾病,因此属于接触传染的一种,但因艾滋病在世界流行状况甚为严重,医学中有时会独立探讨。通常主要感染原为细菌或病毒,藉由直接接触生殖器的黏膜组织、精液、阴道分泌物或甚至直肠所携带之病原,传递至性伴侣导致感染。若这些部位存有伤口,则病原可能使血液感染带至全身各处。
〖垂直传染〗
垂直传染专指胎儿由母体得到的疾病。拉丁文以“in utero”表示“在子宫”的一种传染形式,通常透过此种传染方式感染胎儿之疾病病原体,多以病毒、和活动力高的小型寄生虫为主,可以经由血液输送,或是具备穿过组织或细胞的能力,因此可以透过胎盘在母子体内传染,例如AIDS和B型肝炎。细菌虽较罕见于垂直感染,但是梅毒可在分娩过程,由于胎儿的黏膜部位或眼睛接触到母体阴道受感染之黏膜组织而染病;且有少数情况则是在哺乳时透过乳汁分泌感染新生儿。后两种路径也都属于垂直感染的范畴。
〖血液传染〗
主要透过血液、伤口的感染方式,将疾病传递至另一个个体身上的过程即血液传染。常见于医疗使用注射器材、输血技术之疏失,因此许多医疗院所要求相关医疗程序之施行,必须经过多重、多人的确认以免伤害患者,于捐血、输血时,也针对捐赠者和接受者进一步检验相关生理状况,减低此类感染的风险,但由于毒品的使用,共享针头的情况可造成难以预防的感染,尤其对于艾滋病的防范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