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但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2、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协议变更;
3、入伙: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4、退伙或者除名;
5、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