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材料
A4纸,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复印件,并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现场审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在收到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组织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审核及审批。现场核查后,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副所长及所长)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核和审批,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
(1)符合许可条件的,出证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到对应窗口领取证件。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受理。申请人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
2.受理
1)审查材料核验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审查
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现场审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在收到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组织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审核及审批。现场核查后,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副所长及所长)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核和审批,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
(1)符合许可条件的,出证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到对应窗口领取证件。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