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香洲区民政局
四、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7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地点
香洲区人民东路518号三楼307室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区民政部门接件受理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后,区民政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经营性公墓批准通知》。
5.将办理结果寄回区民政局,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经营性公墓批准通知》。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