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 注: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无业申请人,其收入按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
3、房屋情况证明:有房屋的家庭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四)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居民户口以居民户籍地址为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