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9年11月20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宗教团体管理,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我国,公民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仰宗教的群众的权利。要努力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信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法律保护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和在自己家中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
宗教刊物、书籍,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第四,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我国不干涉别国的宗教事务,主张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同时,我们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不允许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